培訓課題:法律基本常識、《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保安員禁止行為
培訓對象:崗前培訓、保安員輪訓
培訓目的:1、讓保安員對《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及《保安管理條例》法律法規有一定的了解和認識
2、增強法制觀念,在工作中依法依規辦事和如何保護自己以及工作中那些行為是禁止的
授課時間:120分鐘
教學方式:講授
授課重點:正當防衛和禁止行為
第一部分:法律基本常識
一、什么是法律?法律具有什么特征?
法律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是指國家意志的體現,是有國家制定或認可并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為規范的總和。狹義的法律系指特定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在我國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才稱指為法律。
法律具有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的特征:(1)、法律是行為規范。即是指明文規定的一種標準、準則;(2)、法律是一種特殊的行為規范,是由國家的權力機關制定或認可的,用以約束全體社會成員的行為規范;(3)、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即法律的執行、適用和遵守,都由國家政權強制力做后盾。
二、什么是法制?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法制是指立法、執法、守法和監督法律實施四個環節,這四個環節構成一個協調統一的整體。
社會主義法制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其核心是“有法必依”。
三、什么是憲法?
憲法是享有立法權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經過特殊組織形成和立法程序和頒布的規范文件。憲法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礎和依據。因此,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其他法律都不能與憲法相抵觸。憲法是全國范圍內有效。
四、什么是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一種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的具體名稱為“條例”、“規定”和“辦法”。行政法規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但不能與之相抵觸。此外,國務院各部委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也屬于行政法規的表現形式,常見的形式有命令、批示和規章。
五、什么是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地方性法規只在該地管轄范圍內有效。
六、公民、人民、自然人和法人有何不同?
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為民事法律關系中最基本的民事主體之一。
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是同“敵人”相對稱的。
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指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公民中既包括人民和也包括敵人
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無國籍人,公民的范圍小于自然人。
自然人在法律上與法人相對稱,是指自然狀態下出生的人,有血有肉有生命,能夠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民事主體。
法人不屬于自然人,僅僅是團體(組織)的人格化,法律賦予它民事主體的資格。
第二部分:刑法
一、刑法基本知識
刑法:是以國家名義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和應負刑事責任,并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
二、刑法的特點:
1、刑法所具有的國家強制力是最嚴厲的。
2、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極其廣泛。
三、犯罪及其構成要件:
1、犯罪的特征
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具有社會危害性并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它必須具備以下特征:
⑴、 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
⑵、 犯罪是觸犯刑法是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⑶、 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2、犯罪的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規定,構成犯罪必須具備四個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的主觀方面。
⑴、 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如,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權。
⑵、 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即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犯罪的時間、地點、工具等。
⑶、 犯罪的主體
犯罪的主體是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有的主體還必須要求是國家工作人員,如瀆職罪。
我國現行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如下:
1)、行為人不滿14周歲的,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一概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⑷、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人的心理態度是犯罪的主觀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情況。
例如:甲看到同學乙有一部手機,自己也想要,心里就盤算趁乙不注意的時候把它偷了,如果甲只是這么想,卻一直沒有真正付諸行動,那么因為不具備犯罪的客觀方面,我們就不能認定甲的行為為犯罪,但是甲實施了盜竊手機的行為,行為的性質就發生了變化,但是如果甲只是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那么甲的行為也因為不符合犯罪主體條件,也不構成犯罪。
四、排除犯罪性的行為
主要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正當業務行為、自救行為、法令行為等
五、刑罰
刑罰是指刑法規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一種懲罰措施。
我國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三種。對于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犯罪,有驅逐出境。
六、常見的犯罪
1、盜竊罪 2、搶劫罪 3、搶奪罪 4、詐騙罪 5、招搖賺騙罪6、尋畔滋事罪 7、妨礙公務罪 8、故意傷害罪 9、職務侵占罪11、侮辱罪 12、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七、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的防衛行為。
1、必須有正當的防衛意圖。比如黑社會組織之間的清洗和反清洗
2、必須有不法侵害發生。比如公安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不但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妨礙公務罪
3、必須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得事先防衛和事后防衛
4、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而不能對第三者實施
5、防衛行為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刑法第20條地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
八、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1、必須基于正當的避險意圖,即出于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
2、必須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險的威脅,沒有危險的發生則不能實施緊急避險
3、危險必須是正在發生的,既不是過去的,也不是未來的,更不是行為人主觀推測或臆想的
4、必須是無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險
5、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就是造成的損害要比所避免的損害小。
舉例:比如甲和乙發生爭執,乙生氣離去,過了一會兒,甲看見乙氣勢洶洶地拿著菜刀跑來,認為乙要砍自己,就拿起磚頭朝乙頭上砸去,致乙死亡。這個案件中雖然乙拿著菜刀,但并沒有開始實施不法行為,乙是否會用菜刀襲擊甲并不確定,有可能乙只是嚇唬甲。如果甲擔心乙襲擊自己,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盡早遠離乙,或者做好躲避的準備,并向公安機關求救,而不能將乙打傷打死。
第三部分:治安管理處罰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就是規定哪些行為屬于違法、對違法行為人如何處罰、由誰來實施治安處罰的法律。(治安處罰法就是解決違反法律法規、危害社會秩序、情節不嚴重的違法問題)
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及其特征: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應受治安管理處罰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如把別人打成輕微傷,偷他人的自行車等。
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必須具備四個特征:一是具有社會危害性;二是具有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性,即違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三是不夠刑事處罰性,即該行為不構成犯罪;四是應受行政處罰性,即該行為應該受到行政處罰。
二、常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共有四類: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
三、治安處罰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
3、行政拘留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四、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中經常采取的其他法律措施
1、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2、責令賠償
3、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4、收繳
5、依法取締
6、責令管教
7、責令看管和治療
8、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
9、強行帶離現場
10、約束
11、扣押
第三部分:保安員禁止行為
一、《深圳市保(治)安員“九不準”行為規范》
1、不準超越法定職權從事搜查他人住所、罰款、沒收財物,扣押他人證件或財物等行為,違者依法予以辭退;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依法處以十五日一下行政拘留;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不準故意刁難、辱罵、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權利,違者依法予以辭退;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依法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不準毆打他人或者教唆毆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違者依法予以辭退;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依法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不準為違法犯罪活動通風報信、充當保護傘,違者依法予以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不準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者依法予以辭退;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依法處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不準私自為他人提供有償服務,違者依法予以辭退。
7、不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者依法處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不準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殺傷性武器,違者依法予以辭退;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依法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不準參與審訊違法犯罪嫌疑人、制作筆錄、制作法律文書等執法活動,違者依法予以辭退。
二、違反上述規定,對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及其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對其主要負責人予以訓誡。單位負責人包庇縱容保(治)安從業人員違法犯罪行為或參與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